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组图:宝马车4次碾轧 3岁男童惨死轮下

[复制链接]
查看: 1103|回复: 5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9-13 1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h. _! l' g8 x7 L; m' c
男童在车后玩耍。(网路图片)! r$ j: z  e0 t) u( q+ f2 d
# B/ b! L6 C3 S
近日,江苏新沂市一名三岁半男童乐乐在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肇事的宝马车驾驶未旦没有赶快下车查看反而是反覆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小男童惨死车轮底下。据录像资料显示,司机下车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后随即离开现场,既未打电话报警,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 9 z6 I+ I& Q& x" m/ l9 P$ z5 x
  _: l) F6 @+ D& ]: t# y$ D
宝马反覆四次碾轧男童
) Q( e- l/ T) N6 C: j
$ g, D# E$ h  y6 }$ j据《扬子晚报》报导导,乐乐的父亲李先生说,7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乐乐吵着奶奶带他到楼下商店买面包吃,买过面包后,乐乐就在小区内9号楼和10号楼中间的水泥道路上边吃边玩耍,过约10分钟后,一辆宝马X6停在10号楼三单元前面,两名男子把车里的东西拿出来并送到楼上。两分钟后,好奇的乐乐跑到宝马轿车后面玩耍。这时,司机没有观察车后情况,直接上车就把车子往后倒,在车后玩耍的乐乐一下被宝马车左后轮轧住,当时车子停顿了一下,突然又加油门从乐乐身上碾轧了过去。
8 t; k' B3 b, A  o3 u' e/ @% w. C2 O* }6 B& a
令人震惊的是,车子没有直接倒过去,司机这时又把车子朝前开,车左后轮第二次从乐乐身上轧了过去。司机这时才停车,司机下车后,无人驾驶的宝马车竟自己又往后倒了回去,车左后轮再次从乐乐身上碾轧过去,由于没停下来,紧接着车子左前轮也从乐乐身上碾轧过去。 3 ]* o+ V9 Z2 ^
; {* D. F0 B$ D0 D1 u6 }
“就这样,我儿子被那辆宝马车反覆碾轧了四次!”说完这些,痛不欲生的李先生,蹲在了地上,双手捂着脸啜泣着,泪水从他指缝中流了出来。
/ Q1 ]2 D% m& Z) R( P4 X# q' |' ~. I7 |' t8 s* L) A' N; l

# X) T! C0 o+ O# h* M+ _
6 _. }! G% }' F  }7 X
1 c3 E' h! n- f
宝马倒车碰到男童。(网路图片)

5 k. o( z; L0 Y7 s2 ~1 Q

' u! K& G% T% ?! m6 B4 m/ B" |) @宝马车司机伍某倒车后,又将车向前开,男童第二次被轧。(网路图片)
$ g) {2 i$ k. \& {5 Q. j' B
% u0 U% a3 E5 i3 d+ t4 F
家长:司机肯定想“碾伤不如碾死”
$ T$ g0 X( K, g+ I; [为了弄清楚儿子是怎么死的,李先生和家人看过多遍录像,录像上的每一分一秒,就像刀子在他们的心上刮来刮去,李先生的母亲和妻子数度哭昏在地。 李先生提供的录像资料显示:宝马车来回4次辗过乐乐之后,司机下车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 李先生气愤地说:“宝马司机这是在故意杀人。”乐乐有1.16米高,该宝马车既有后视镜,又有倒车雷达影像,两者只要观察一样,都能及时发现乐乐的。司机在第一次将乐乐轧到车底乐乐还在挣扎时,司机就应该下车检查轧到什么异物了。但司机没有,只是停顿了一下后,左后轮直接碾轧了过去。此后,司机竟朝前挂挡再次碾轧过去。这时车已经停下了,司机也下车了,车子怎么会自己又朝后倒呢?于是又有了左后轮、左前轮的连续两次碾轧。并且,下车后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后,司机既没打电话报警,也没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就离开了。因此,综上所述,他认为司机肯定有“碾伤不如碾死的想法”。 事发现场是平整的水泥路面,且视线良好。通过调取良辰花苑小区监控录像发现,肇事司机伍某驾驶苏CLH×××越野型宝马X6轿车,的确有反覆碾轧男童的画面。目前伍某已拘捕。 # R: s, C- r. {" e

* E8 o5 L/ l2 s0 n" G% W
9 Q. X0 A$ z) r" c5 v+ j/ S
伍某下车检查时,空车突然朝后倒,再次轧过男童。(网路图片)

8 a7 T# E5 l# h" S5 E

6 a" m  }9 i# L伍某在查看小男童之后随离开现场。(网路图片)
分享到: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10-9-13 17:40 | 只看该作者
图都挂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0-9-13 17:46 | 只看该作者
能看到图.9 v0 i& G/ n- b, ?+ u, `, j& e" l
非常气愤! 典型的故意杀人! 不灭九族的话, 真的是没天理了!
0 I+ I; ?9 V0 o8 e+ k, H老子最TMD看不得孩子受罪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0-9-13 17:47 | 只看该作者
这种行为应该按故意杀人罪判死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0-9-13 17:4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是孩子他爹,MD杀人的心都有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楼主| 发表于 2010-9-13 17:51 | 只看该作者
大庭广众下这么干的... 不是一般的人. Y怎么就买的起X6, 陪不起医疗费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0-9-13 18:12 | 只看该作者
大庭广众下这么干的... 不是一般的人. Y怎么就买的起X6, 陪不起医疗费呢
7 q. c4 Y, w5 g3 X, @! ?, kcharwbt2000 发表于 2010-9-13 17:51
: j7 ]0 {$ E. C5 h- k

& c6 r! D; A; ~, p: c相当一部分有钱人认为: 压死他,我一次性赔钱,一了百了; 压个半残嫌麻烦,可能会拖累我一辈子. 所以就把最基本的道德人性完全不顾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楼主| 发表于 2010-9-13 18:25 |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一部分有钱人认为: 压死他,我一次性赔钱,一了百了; 压个半残嫌麻烦,可能会拖累我一辈子. 所以就把最基本的道德人性完全不顾了.0 h8 I! v. F) d7 }6 N
Zankuro 发表于 2010-9-13 19:12

* D& V$ y2 _$ b& y3 Q& Z- s' K中国现在赔医药费也就100万左右到头了吧? 一辆X6这个价应该下不来. 你要是开个夏利我也就认了. 赔不起想干次没天良的事儿. 开X6还玩这个, 只能说Y根本就是杀人如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0-9-13 18:28 | 只看该作者
真如D总所说:“这种行为应该按故意杀人罪判死刑”,但是在天朝,像这种有钱人不会被判死刑,顶多三五年就能出来,这种事多了去了,见怪不见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0-9-13 18:40 | 只看该作者
......恢复凌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0-9-13 18:53 | 只看该作者
有几个钱了就直接上百万级SUV,司机也得有职业素质,小车都开不利落就上大车,交通部应该把2T以上SUV驾照列为特种车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0-9-13 18:55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还是不时发生,感叹下
* [  p2 U) ^3 Q+ O+ M7 _小孩子愿你去到一个更好的地方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0-9-13 19:45 | 只看该作者
完全是故意杀人了。
% W" E# W& v6 H& N不过“已被拘捕”,下文呢?
; j& B& V7 b" y0 T2 Z1 C如楼上所说,有钱人的话花几个钱,可能也就3,5年就出来了吧。" [4 I% c  ~  k4 s
说不定根本就不会进去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0-9-13 20:07 | 只看该作者
我操 这司机真他妈畜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10-9-13 20:25 | 只看该作者
车为什么在中国就成了一种保护性的工具呢,坐在车里杀人叫“事故”。/ ?% J2 L' k2 c' X6 Q
这是明显的故意杀人。不过我估计到最后也是赔钱了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10-9-13 21:06 | 只看该作者
畜生! [$ L& M# H9 b, q
都不如8 e6 f! Y$ {* o" `
码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0-9-13 21:21 | 只看该作者
宝马这牌子在中国大陆算是做瘫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0-9-13 23:00 | 只看该作者
人不如钱值钱,t n nd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10-9-14 00: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ig007 于 2022-5-30 23:49 编辑 ) V- Z  A; |( H; d2 T- h
7 R: D9 O) T5 ^# G4 A  i% a! Q
碾死后还能若无其事而去,冷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10-9-14 01:18 | 只看该作者
附近的那么多路人,怎么都好象没看到一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
发表于 2010-9-14 09:11 | 只看该作者
已经有结论了,JC说:“如要以‘故意杀人’论处,必须证明该畜生司机有作案动机,就是说,必须证明受害方和肇事方必须往日有仇有瓜葛有纠纷,但现在经过论证,这一切都没有,两家素不相识,所以,只按‘交通肇事罪’论处!”( C2 F6 k/ s$ n$ @

* I0 F$ ~3 a" M9 M啥也不说了!只想恶狠狠地骂一句:这TMD什么WBD法律!!!!让一帮畜生如此嚣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2
发表于 2010-9-14 09:2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任何施救行为,下车直接走了
" F# W2 L+ a" j& Z. [. b不算肇事逃逸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3
发表于 2010-9-14 09: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K 于 2010-9-14 09:24 编辑 ! q1 |# m% s2 Z4 w; E; l% G
" @% Y: m  S2 z1 W
作案动机?不就是为了逃避以后的理赔责任而选择再次及再三辗扎小童?
% c% s! e, J8 j' Z
7 R' z* G, Q5 f& N( i8 Q6 A如此法律!如此社会!" x# V3 p4 ~' h6 Z9 S8 }
1 A5 d& Z' l1 G* G/ i1 P5 ^2 U
每看一图,心就为小童的亲人一痛
  o( o/ \" \1 h8 s3 d
; c. z) ?9 K5 `* q% Y6 \实在无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4
发表于 2010-9-14 09:25 | 只看该作者
这TMD什么WBD法律!# d" a! ^. r2 `1 E
海顿上校 发表于 2010-9-14 09:11
0 j( r( |5 j3 W& _+ u
/ w- H: Y2 P! J* I
这是办案方的说辞,法律本身并不是这么定的。) j5 w, J0 p6 c  M& e7 W+ L5 g
$ P0 j- \1 {* N" S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o8 Z6 d  n+ g" \$ M' {, L2 P  A
3 F, k1 \/ d& x3 w' g$ o* F; e/ g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M% B- L1 H9 @' J; Q3 B; Y: v4 _; H, ~1 P5 {' _8 q. Q4 r& L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E9 ?) C5 l) D  u( T
" d! X! m& u3 V! ~# H: ~" d0 l
这案子有的打,看家属顶不顶得住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5
发表于 2010-9-14 10:18 | 只看该作者
交通肇事致死一次性赔偿最多每名死者17万,伤残可就不一定了,现在还有几个敢伤残的,个个恨不得不要命就要没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6
 楼主| 发表于 2010-9-14 10:26 | 只看该作者
交通肇事致死一次性赔偿最多每名死者17万,伤残可就不一定了,现在还有几个敢伤残的,个个恨不得不要命就要没命
) {6 x& u1 M* v; b7 Y. n' |rotoruaboy 发表于 2010-9-14 11:18
+ M2 Z4 H8 n! h' ~+ P0 ?
天朝的交通险是怎么赔的? 我在日本的汽车保险是对人对物无上限赔偿. 也就是我把蒙娜丽莎撞没了, 保险公司也得照价赔, 我有没有责任令当别论. 总之保险制度完备的话, 没有必要把要非要撞死不可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
发表于 2010-9-14 10:30 | 只看该作者
最近几年BMW完全成了低素质,暴发户,没文化,没人性,没道德,没教养的象征。。。
8 H( |" Z% q  t: R- u
; E4 [- P- w8 u跟BMW有关的负面新闻是排山倒海,完全忽略了人的因素,人渣开什么车都是人渣' }1 Z# S$ J. P! H  F5 R9 Y
& H/ D6 h- p3 ~9 q9 N
在我天朝,这样的案子,到最后肯定就是赔钱了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8
发表于 2010-9-14 10:34 | 只看该作者
保价太低,保险公司不联网,假保单。。。。。。。乱。1 k' k. ]/ u. L3 W7 W3 H
我这里一般是一百万加币做限。出一次事,涨你N多保险。换公司也没用。全国联网。: Q2 d8 q; P+ _5 C
每月交保险费200加币。等过几年安全驾驶时间长了,没啥子告票、事故记录。可以降到几十加币一个月。
$ q* `. i* {$ V  C% a  B不过,好像要是撞了路人,基本就不用再开车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9
发表于 2010-9-14 10:35 | 只看该作者
故意杀人罪是不是要判死刑??* q/ p0 @- Y: ?  |! S) }! a
) {9 a& V/ B( R' c! Z0 `+ T
我希望是看到这个判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0
发表于 2010-9-14 10:36 | 只看该作者
故意杀人罪是不是要判死刑??
* r$ p0 U6 c# p6 ?) q  t2 a3 {0 F  X. g& e+ k# d; {
我希望是看到这个判决# z( o' ]& W7 p2 N9 b( Z
KK 发表于 2010-9-14 10:35
1 A6 d4 L0 K9 j' x# y7 n* l) I" c
. A) B. K7 d0 N- q; X
深圳有个事故,一老太太被撞倒,司机把她弄上车,大家都以为送医院呢。结果丫给扔关外野地了。老太太死了。/ s1 [1 E& p. p. t& Y' j8 d7 v
司机也枪毙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1
发表于 2010-9-14 10:38 | 只看该作者
该!最痛恨的就是那些没人性的东西, d8 _9 x( ~( ^8 d6 }

6 y* \+ N/ m" z  z猪狗老鼠都不如的东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2
发表于 2010-9-14 11:15 | 只看该作者
......恢复凌迟....: Y! o" W: d/ ?9 @* w) n
余骏 发表于 2010-9-13 18:40

8 ]/ ]. \3 r5 f6 A  S  x6 p+1!!!$ I$ f. m) ^# G
对待这类人就应该如此。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3
发表于 2010-9-15 00: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切特务 于 2010-9-15 02:21 编辑
$ _" b) g, L6 i' K4 ]' R
已经有结论了,JC说:“如要以‘故意杀人’论处,必须证明该畜生司机有作案动机,就是说,必须证明受害方和肇事方必须往日有仇有瓜葛有纠纷,但现在经过论证,这一切都没有,两家素不相识,所以,只按‘交通肇事罪’ ...
  H' P0 J; D, P海顿上校 发表于 2010-9-14 09:11
, Q- J0 `) j( K  v

- B+ g! e7 ]6 [" a; S另外,我对这个说法的出处表示怀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4
发表于 2010-9-15 02:16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胡德安,个体桑塔纳轿车司机。
1 n7 C5 K/ x0 C: P  e0 J
! ?4 P; b( F4 y- X: Q% z+ `  2002年4月10日晚上约8时许,被告人胡德安驾驶车辆牌照为赣C03233号桑塔纳轿车从泗溪镇开往县城,途经320国道935km+860km处时,因轿车车灯不合格,且在驾驶中采取紧急措施不力,将一名正在国道上行走的男子(姓名不详)当场撞倒在地不省人事。胡德安见此情形,一方面向交警报警,一方面立即把被害人拖上车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值班医生经对被害人初步检查,认为伤情严重,需要进行紧急抢救,并要求胡德安为被害人预交住院费。胡德安得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又被通知要预交昂贵的住院费,既不经值班医生的同意,也不办理转院手续,待到次日凌晨1时20分左右,悄悄地把被害人扛出医院放进轿车开往泗溪镇卫生院。凌晨2时30分左右,经卫生院值班医生检查,认为被害人的伤情十分严重,需要抬到卫生院住院部的床位上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疗。此时,胡德安见被害人生命垂危又要为被害人预付住院费,便改变主意,把其兄胡德晏叫来帮忙,将被害人抬上轿车拉到泗溪镇中宅村,然后把被害人遗弃在中宅村的一座山里。11日早晨7时许,胡德安前去现场察看,见被害人已经死亡,便与其兄把这名无名男尸就地掩埋了。后经上高县公安局对被害人进行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因交通肇事致严重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并脑干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为4月11日凌晨5时前。
  M" Q0 P1 `; p
* {8 O- N* f6 L+ g' w$ k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德安交通肇事后虽然报了警,也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见被害人伤情严重,且要预交大笔抢救治疗费用,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免除医疗费,不协助医院对被害人进行抢救,两次将被害人擅自从医院拉走,然后遗弃山中,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胡德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5
发表于 2010-9-15 02:26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U$ k5 o) m8 W6 W# U3 ~+ B
2 N' y% |+ N2 ]' M+ Q5 f" x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_1 t) K$ }/ y( n# r) R9 @  K5 w% x) L3 w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7 z7 ~2 M5 a! |; B. j9 k- ~5 s
  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 B4 L6 g; u8 ?. k/ z
# J; D2 |6 R- f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B/ V. C( q5 `% T/ n6 K
1 [$ B" z0 |0 C' P" }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0 y1 F; s2 V2 m. u6 l
: V" E, O  R9 U! B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U- N8 C( w: O
. X( m! ^- q! u4 v7 b/ k. w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 Z' D& E6 `& k# m& g0 B4 E, I8 {& G& y+ t+ f- C8 _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9 |, K6 Y8 Y5 _( D/ ~

! H. E& A2 g" c, `% s/ O# E4 E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B; H; Z' C0 ?. G3 E& m; I% a2 v
9 ^- `# _% H+ {2 m: b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C3 y9 K* n5 p' f' F
& W6 p. S# Q. b, d, W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6 t* l( A1 I# ]7 O, U
9 O3 H) l2 ?! I, `' X. c: F1 X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6 l! X# ^& K9 z# K: o
- o+ B7 \' y, B& `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0 W/ s. |' Y) C( I
) M3 R: G$ [0 N& g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3 i/ q( `: i, [; `; u% M
0 U! c% x1 w$ N! u5 n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 C  y, S8 C; i5 j& z4 H4 `+ T% H3 w4 _$ J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k: I5 M0 A6 D& v: X# P4 _
$ A# M* @& z0 M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D8 t5 }+ [0 j' V
$ f% y: D5 c! W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v$ w2 k4 X. k6 t4 ?2 y
. I; b' I# F) B) W0 ]) h: z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A/ x, R8 ]4 c4 H( g  k
4 B9 T+ f% u3 u* o4 B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6 h$ I- j' G# ~) d5 R, A9 M8 {
1 X7 u/ _1 j2 ~: Z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3 L6 u2 M/ ^! Y! w  [  h& a- O) R4 y

! W8 Q! Q& h% f' k) |  O! y3 X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9 S  S$ o! ^. h  p; Y' a3 ?) \- Q7 K( F. P1 j; T(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 O2 `! x) j! f
6 k% X; I& ?( K* C2 B" c& A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 `1 d3 j+ x" ?, ?  F: ?6 L2 s4 r; l7 `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T* u5 C) `$ ~4 i! u, i4 X6 J
$ r8 K5 g* k3 m, U0 z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3 E6 M3 ]9 g. R

2 X1 z2 x2 H  e" k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 K3 i" L; R1 O9 N* I7 N
# b$ m: R* ]( n" [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 }2 B4 ~2 X" Y  _$ T$ s0 U3 D: V4 Q  O9 I% M3 J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1日 (中央法规)
+ j* S( y- J  N7 u# y4 _+ X3 R7 K$ o7 ^/ `3 |
- E" f2 b, u2 @; l) y3 |
按交通肇事罪,三年而已。他不是逃逸致死,而是直接压死。甚至不算肇事逃逸导致死亡。% T; Z# V( ?4 r5 A& |3 q* D" I* X
真要重判,只能搜集证据以故意杀人起诉。但很难定罪。因为“动机、意愿”,很难证实。) R- X& q; r! c5 n; L+ Y2 f
我要是孩子他爸,就找个路人,在法院门口撞死他,也压四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6
发表于 2010-9-15 04:14 |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上几个不同的说法,总结出一个结论:; Q$ N- b; x7 K' q" z
衙门要杀你,你就得死。上面开脱你,你就没事了。
' w) f, N7 Q+ L5 }至于什么标准嘛,估计就是人民毙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7
发表于 2010-9-15 05: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olin1124 于 2010-9-15 05:58 编辑 $ U+ ?  Q) V4 J5 @6 r" E* E
- A2 S  Y  r6 ^: ~( b$ h
这种令人震惊的事情,只会在天朝发生,就因为钱比生命重要,钱高于一切,真tm讽刺,道德的沦丧,不是什么经济搞好了就有用的) }8 _  q( @* [/ }0 w1 s$ P0 Q
不过就像人家说的,这种有钱人也不会被严重绳之以法的6 y7 I& R& C& r% _: Z: h3 i! X
希望舆论的压力增大,让那畜生受到应有的惩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8
发表于 2010-9-15 10:49 | 只看该作者
有钱装13,不愿意赔医疗费。这就是我们的社会精英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9
发表于 2010-9-15 23:12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胡德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D9 I4 U/ |3 ~+ s! ]! @( x; z% V. h末三 发表于 2010-9-15 02:16

: z$ Z( o9 j8 Y, b. ]+ L3 _/ e6 K3 ~* ?. r: q
才三年?这等轻的话,搞不好会有人没事杀个人玩玩吧?!- \( a$ x- d! s0 L2 \( s
  S; k" O6 ~* y5 \- r, T1 l% u
例如受害者的父亲杀杀宝马男才三年的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0
发表于 2010-9-16 02:20 | 只看该作者
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作战两千(COMBAT2000)成立于新世纪2000年,COMBAT2000品牌秉承精益求精的态度,以诚信为宗旨,力求获得广大用户的拥戴及所有合作伙伴以及供应商的支持。

联系我们

  • 地址: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起云路1号视联电子科技园A栋711室
  • 电话: (am10:00-pm17:00) 400 602 2000
  • 传真:+86-20-8231-1913
  • Email: sales@combat2000.com

分享到

新加入会员

© 2001-2013 COMBAT2000论坛.粤ICP备14001821号  Powered byDiscuz! X3.2 Licens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