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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朝, 杀人犯和QJ杀人犯应该是木有区别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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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附剧情简介中文版....
" V2 @; ?6 v# X7 j+ T% F
市橋被告「殺意なかった」=弁護団、争う姿勢-英女性殺害12月24日21時34分配信 [url=http://rd.yahoo.co.jp/media/news/medianame/articles/?http://nsearch.yahoo.co.jp/bin/search?to=2&p=%bb%fe%bb%f6%c4%cc%bf%ae]時事通信[/url]( |5 U! w  s4 K! {% C

2 `/ V  B3 F  ?* |5 X# h6 C( c 英国人女性リンゼイ・アン・ホーカーさん=当時(22)=殺害事件で、殺人罪などで起訴された市橋達也被告(30)の弁護団は24日会見し、「市橋被告に殺意はなく、傷害致死か監禁致死罪に当たる」などと主張、裁判で争う姿勢を示した。6 R3 g- N" A( k# o" S+ E% G
 弁護団は強姦(ごうかん)致死罪についても「犯行時間があいまい」と指摘。暴行から絞殺までには約半日あると考えられるとし、争う方針を明らかにした。. h$ J3 ?& q2 T% A
 弁護団によると、市橋被告は「2007年3月25日午前、リンゼイさんを自宅マンションに連れて行き、暴行した」と説明。翌26日未明、リンゼイさんが逃げようとしたため、「後ろから首に腕を掛け、締めたらぐったりしてしまった。人工呼吸をした」と話しているという。 

; A& L$ f8 \/ }* gN年前, 有一位英国姑娘在日本教洋文渡日 , 被市桥小伙骗到家里去给日了. / w; `$ C. ^; z. X
洋姑娘逃掉的时候, 被市桥追上, 勒死了... 当然, 后来市桥很后悔, 上去又啃了几口就当是人口呼吸了...! P9 {, I8 J: J- ?' Y
不过洋姑娘体质还是不成, 最终被市桥埋到自己家阳台上的一个浴缸里了....
6 A& S+ m. b; K7 G/ Q, e2 q然后市桥开始了整容大逃亡...
' U) g, j3 e$ P* w; j但在1000万赏金的诱惑下, 市还是在神户开往冲绳的码头被捕...0 N# @: |; _; L3 ?# U
试图绝食2周后, 终于崩溃, 全都招了...
1 w! f# C) s) R+ v9 |
" V( d$ c* K0 Z: o& {3 f: d; C现在争论的主题是: 市桥童鞋是杀人犯还是QJ犯+伤害致死....
) L3 r6 x9 q2 Q" P- ~FUCK. 日本只要你不想在主观上杀人, 那么客观上你弄死多少都问题不大的样子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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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18 | 只看该作者
很难理解的国家,感觉隔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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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25 | 只看该作者
数罪并发,执行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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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27 | 只看该作者
很难理解的国家,感觉隔很远
& y: I* t2 k1 V2 x: ^4 f) _7 b1km 发表于 2009-12-25 11:18

4 {  ?' d1 O. y  P因为你不去了解它。知己知彼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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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3:52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日本那个分尸高中少女案有结果了没有。。。杀人就是杀人了。。。还那么多借口。。。强奸致死不知道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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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5 14:07 | 只看该作者
在日本, "杀意"这个东西很有决定作用. 如果你没有杀意, 只是有奸意... 把人奸死了, 你也就20年有期到头了.( B+ D# o2 _7 e: q- e' r. l
但你要是有杀意, 就可能是无期或上绞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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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4:29 | 只看该作者
“逃掉的时候, 被市桥追上, 勒死”
' d+ ]. x, o0 a8 H  y/ ~如果这段描述属实在。关键是受害者死亡现场是在哪〈家里、外面〉?凶器是随手可得的〈比如身旁的领带〉,还是要做准备工作的〈比如从脖子上解下来的领带〉。如果丫在家里就把人掐死了,倒是可以拗个二级谋杀出来〈就是所谓的激情杀人〉。反之就是一级谋杀了,有主观上的杀人动机,且有序的实施了。尤其是后面的“勒”死,这可不是掐死、扼死。也就说嫌疑人在整个过程中都非常冷静。要不然丫怎么知道使用工具。而不是掐死、扼死受害者。至于人工呼吸那个,基于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辩方应该拿出证据来。比如对面楼上的偷窥狂拍的DV,显示了人工呼吸还有胸外按压。〈光嘴对嘴控方可以说,丫个变态在亲尸体。光胸外按压就是丫个变态在摸尸体的M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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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23:2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oni 于 2009-12-25 23:35 编辑
& \; b. ?4 d6 c$ g) r& \" V0 {( R2 R; q3 y7 u; S) r5 v
应该算是杀人犯吧,毕竟勒死了么...
. ?0 L6 {% \* T$ B! h' a- J
$ q. t$ Y+ N9 N$ B& ?, n. m. ?不过要是不从法律角度讲...5 _0 J. [7 G4 y$ f( G

$ t! k! C7 m% A' B; n' R; I拉出去,日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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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00:27 | 只看该作者
好变态的人,不杀在牢里要犯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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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6:12 | 只看该作者
“……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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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7:15 | 只看该作者
直接就是杀人犯,都几条够主观上有“杀意”了!这个应该是跑不了要整死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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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20: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是在天朝啊,QJ和QJ杀人当然是有区别的啦,问题是QJ是QJ罪,杀人是杀人罪,木有QJ杀人罪哦。看是把人J死了还是QJ后把人杀了,前者是按QJ罪加重处理,后者是按2罪择一重罪处罚,按杀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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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21:30 | 只看该作者
“勒死”,这俩字儿就够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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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21:36 | 只看该作者
很后悔, 上去又啃了几口就当是人口呼吸了..
  u1 l; ^1 e0 K+ F
, E$ V- Y0 J0 I/ t# v0 o8 w& g____________________
0 B1 e/ Y$ t# o4 ]: g/ g8 t3 J( e5 Y9 h. c
分不清是不是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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