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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属道德问题 应该非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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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性学家李银河认为,没有受害者的性行为不应该用法律去惩罚. ^# a+ s7 o9 a% Q* H  f1 O
  5 C+ p! G7 ]" K+ m9 t' G' T
  昨日下午,中国性文化研究的“开山祖师”之一社会学家李银河在深圳何香凝美术馆进行了题为《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的讲座。2 E, F$ ^2 w  b4 O
  ' O/ @0 L+ X) Z9 r+ o) h' m
  李银河在演讲中把中国当代性法律分为两大类做分析和批判:强奸、奸淫少女和侮辱妇女这三项罪名是有受害者的性犯罪;聚众淫乱、卖淫和淫秽品三项是无受害者的性犯罪。6 |( ^1 i9 G0 f6 I0 l5 Y
  
1 O# [4 N& m! J/ x- ]5 v   她指出,我国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中,关于有受害者犯罪的法律条文问题较小,而关于无受害者犯罪的条文问题较大。她认为,没有受害者的性行为不应该用法律去惩罚,并主张卖淫非罪化。演讲之后,李银河接受了记者的采访。7 ]8 T5 I9 q0 }+ w3 M) y  U% B7 T
  . e3 W& e- S( v6 i' l* }  d
    性法律应该与时俱进; O  `' C0 v/ V0 W: u  u- Y' `- p: F
  
- p# L0 ~4 z4 ~! e  记者:你认为目前中国性法律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8 q0 B' z& f: |  
2 E5 O% J% V2 X  李银河:最大的问题是聚众淫乱罪。在私人场合下,两个人以上的性活动,法律视为犯罪,这是非常过时的,应该取消。成年人有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9 q* K5 z% l2 X+ ~( d; P! \  
$ M7 B- S" A5 _3 K7 s- K; E+ a7 Z  记者:你比较认同“性快乐说”并主张追求性自由,这会不会导致道德沦丧与“性泛滥”呢?
# t% c9 [% I! g7 L; l/ C  , T+ O; |( D$ D5 T8 b8 h' G6 M
  李银河:我倒不觉得会有什么特别严重的后果。比如福柯就说过,法律根本就不该来管性的事。到底性能造成什么问题呢?比如强奸这一类,会是性带来的问题,但这种东西我觉得古今中外一直都有的,也不会说因为人们观念的变化导致强奸率的提高,还看不出这种危害来。
' P( m1 C1 Q* Z! C1 b" M  
! i2 B" R" O/ ?! c6 ?  记者:你认为中国的制作、传播贩卖淫秽品的法律太过时了,为什么?
+ S5 }! e; ]# {$ n" _  8 E- V& d/ ?5 u8 Y2 ~% D
  李银河:现实情况是,与“性”有关的东西已经泛滥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如果大多数人都在看,你还说他非法,那说明法律在现实生活面前,已经显得落伍了,性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 i$ ~. r9 S9 ~' i1 Q
  & {" T% X% ?! y, i" _' i
    把卖淫当道德问题处理0 {0 Z0 j6 t& _6 y3 z
  
- d8 ?# i5 Z* N, c8 n* N- J7 V; k! K3 R  记者:中国有无可能给卖淫立法?像荷兰那样给卖淫女发执照,并定期给她们检查身体?
. }2 d- _, q: B- I+ Z8 K  9 c) h  {+ T( A% t: A% q: W, t
  李银河:如果可以这样,那将更合理。不仅真正保护了妇女的权利,而且解决了因卖淫带来的社会问题。我相信会有这一天。
2 L) G, {) f# F- T3 v  ( o% B# C/ ?1 y# U5 k. e
  记者:你的意思是不是主张卖淫合法化?
' u2 c2 p' C+ _. m) W, F, a' s/ {  p2 O  / ]* [3 D: ~& q) s4 H$ k
  李银河:合法化我不赞成。我比较赞赏的是“非罪化”,“卖淫非罪化”就是说把它作为一个道德问题来处理,在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的一种交易行为,不管有没有钱参加进来,我们不认为它为罪,但是我们从道德的角度要谴责它。9 n; q6 x; ?! W3 I
  6 U3 g- ~5 X. S
  记者:你认为应该怎么治理卖淫问题?! L" L. W- |( J0 h
  
9 L* W# J1 g+ o  李银河:完全让它非法化、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先例是没有的,它会转入地下。一味打击会导致黑社会插足、警察腐败等社会问题。现在大家应该坐下来讨论一下怎么治理,找到一个效果最好的办法,而不能感情用事,把他们都抓起来。9 i$ h' P7 h2 w8 h' P% g4 {
  # m/ \$ g% ?% R2 U1 D) s8 T$ v
  李银河,1952年生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后。著有《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等。是中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也是当今中国最著名的社会性学家之一,被《亚洲周刊》评为中国50位最具影响的人物之一。
: D2 l4 v; ^, U  Z$ j( z& C
* E6 C* Y( o! v( [# G[ 本帖最后由 johnsonred 于 2006-11-3 01: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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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1:38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50年内大家都别指望了,50年后有了也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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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11-3 01:49 | 只看该作者
YY强国...................大家一起来YY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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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1:53 | 只看该作者
真巧,我昨天也刚看过这篇文章.! E7 d, I) B5 G3 v. U

: g; Q. a/ @! s0 W* s这篇文章带出的"道德"与"法律"两元化的论题实在令我的思维有些矛盾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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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2: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oe0080 于 2006-11-3 01:53 发表% w/ j6 L0 z5 f9 p- b
真巧,我昨天也刚看过这篇文章.
/ k0 b! v+ {4 v1 S% ~: P  X
5 N  g9 }* D$ d+ S7 f, b$ q这篇文章带出的"道德"与"法律"两元化的论题实在令我的思维有些矛盾混乱.

$ e8 u" S' b1 e2 J' N0 T笨!有虾米好混乱的!不就是两块钱嘛,唯一要关心是这两块钱是RMB还是USD而已......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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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2:38 | 只看该作者
查房查房!!!现在还不睡觉的统统拉出去弹小KiKi !!! 居大除外...( }; ]. s  i/ c5 `! m' |
# Z  E4 E# a- f3 W+ T. e

" {/ N( H6 x4 E- K$ D4 z这时候还不睡觉!太让我生气了!气得我直犯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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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3:14 | 只看该作者

不理解,性就那么重要?没有性会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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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4:07 | 只看该作者
在我认为,其实法律在一定层面上就是人们大多数共同道德的体现.当然,各人可能对道德的理解上会有分别.
' {3 V* a7 k$ u9 ^; f3 ^" B2 v' K7 d, I! p) K& X3 z2 l5 u
我不知道这种表述是否合适:道德,规范着人们有什么可以做,有哪些行为不应该做.' J) E' H0 r# z( F  K7 o

- w' r1 }  v( C8 u, H& U* h+ ?法律是人们个人自由与绝大多数人权益之间的矛盾的妥协方案.绝对的个人自由是想做什么他就可以做,可是当这种自由防碍了他人的自由乃至损害了他人的权益时,该怎么办?同时,任何人也同样面对着别人在实行个人自由时可能对自己(自由)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这时需要一个妥协的方法,就是个人牺牲他部分的个人自由(---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自由行为),换取别人对自己个人权益的认同及不侵犯,也就是说我以遵守大家认同的法则换来他人也遵守这种共同法则,因而自身的权益就有了最大程度的不被损害的保障,这种保障就是"公义".我们的道德其实就是人们主观思想上处理这些矛盾的协调法则,不论它是自我产生的或是他人灌输的;法律则是公众在现实行为上将道德精神具现化后的结果,以条文及惩罚界定道德中的"不应该"为"罪"从而实在地规范人们行为.当一些道德概念被大多数人认同,并标准化后,往往就会表现在法律上.那换一种表述方式,可以说: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是为了现实地解决存在的权益纠纷,如果行为中没有权益纠纷或者权益矛盾,法律就无存在规范这类行为的必要,同样在主观思想上也不需要"道德"这种准则来引导这类行为??放在"卖淫"这个问题上,就是说也不需要道德去规范它,从"非罪化"中的"罪"引申出了卖淫不存在道德上的不合理性.0 I% `# c4 x( o/ j6 P
0 x( R+ R/ K5 r! A  _
文中笔者认为的卖淫"非罪化",体现的其实是我们道德中对"卖淫"的认同程度.1 G+ g# `2 I( I# `3 G( m& f. u
- u8 Y* a" H# s- W
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道德规范有更丰富的态度,有复杂的认同层次存在于赞同与否定的关系轴上,而不是法律上纯粹的赞同与否定.道德可能会有赞成并鼓励的事物,法律更多只是单一地处理道德中"否定"端的事物.卖淫如果在道德中是被完全否定的话,则应该成为法律规范的目标.现在的问题是,"卖淫"在道德上是不是"罪"!如果"卖淫"在法律上"非罪化",没有被法律惩罚的必要,那它至少已从道德系统的"否定"端脱离,虽然够不上"鼓励"但起码是被定位为被认可的道德层次.简单地说,在我们的道德中"卖淫"已不是不好的事物.7 p+ i" Q/ N0 x# r, U
) T' s/ u3 N, U4 z

( g* i$ r( G( s2 Z3 o; A, G' a/ `5 V4 M6 q- M& u8 c! [2 i

" u( ~* m; c3 Z. _
0 Q3 h2 ]3 M4 c* g6 Z# [; D$ Y: G/ ~0 ]
(其实我想说什么啊..........哦,这就是所谓的混乱了........)& Z6 i$ W5 q; B0 E4 D
; T3 x& P0 @  I( ]2 }) V# e5 X
[ 本帖最后由 Joe0080 于 2006-11-3 04: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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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7:50 | 只看该作者
我想知道她是什么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或者说她这么出格为什么?难道学习FR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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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8:10 | 只看该作者
罪和非罪本来就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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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8:20 | 只看该作者
垃圾,所谓的大男人主义.尽想着吃外卖,要是自己老婆去出卖,就不会这样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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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8:40 | 只看该作者
妈的,让她老公去做鸭子,你看她还这么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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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08: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ackey_cheung 于 2006-11-3 08:40 发表
9 H( u; Q' v5 g妈的,让她老公去做鸭子,你看她还这么说吗?

, H0 @2 A% V6 }
: W8 n! t2 X9 o& S+ |6 |
4 v# @) i7 x+ R; E4 u好像她老公去了卖咸鸭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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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6-11-3 09: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ackey_cheung 于 2006-11-3 08:40 发表- g7 Q! g; T/ _4 N6 G& X
妈的,让她老公去做鸭子,你看她还这么说吗?
8 I: o2 g$ |# L! u
她老公是王小波~~去世好几年了,一个作家,有段时间很喜欢王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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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6-11-3 09:12 | 只看该作者
说白了什么什么河也就是性压抑了...想找乐子又怕人家风言风语...所以才会放出这样的理论...等大家都赞同了...她就 High 了...
7 I$ y5 m" k; j+ J( H" }/ T' N5 q- D5 b& q
卖淫不是罪...是道德问题...但是卖淫延伸出来的...基本都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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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6-11-3 09:40 | 只看该作者
讨论这个干吗? 要吃外卖的怎么着都会去吃,向绿大这种想法的再怎么也不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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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6-11-3 10: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yoasis 于 2006-11-3 03:14 发表) B4 d. K, \, y* ]9 _" X0 c, F- N' _

/ P- D& K7 z; ^& R5 X: x
+ M; B; L- }- b" {& o5 _2 o& R% {: _4 ^* @+ v/ n4 f; Z
嘿嘿,很多时候确实如此啊,否则哪里来的“母猪赛貂蝉”一说呢,对吧。本性而已,只不过表现程度不同。和玩狗玩军品一样,有人是热衷,有人只是带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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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0:01 | 只看该作者
人类几千年都没解决的问题, 一下子也解决不了, 就这么拖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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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06-11-3 10: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xiaomi 于 2006-11-3 10:01 发表
8 `1 M; m" l8 D7 |人类几千年都没解决的问题, 一下子也解决不了, 就这么拖着吧.

: i4 l/ _0 K# K0 T. L; h% r$ [2 P; M0 g+ d* F1 L0 Z4 i
2 v. _% d; B+ @' `" i3 r7 e
同意!' `8 i" i* k6 U# }. [, L  c6 H  g- A8 D

$ I, \. P7 B+ L+ V& z+ [1 M+ [( s先拖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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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6-11-3 10:4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oe0080 于 2006-11-3 04:07 发表
! u; N, ~; o8 P6 F8 `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道德规范有更丰富的态度,有复杂的认同层次存在于赞同与否定的关系轴上,而不是法律上纯粹的赞同与否定.道德可能会有赞成并鼓励的事物,法律更多只是单一地处理道德中"否定"端的事物.卖淫如果在道德中是被完全否定的话,则应该成为法律规范的目标.现在的问题是,"卖淫"在道德上是不是"罪"!如果"卖淫"在法律上"非罪化",没有被法律惩罚的必要,那它至少已从道德系统的"否定"端脱离,虽然够不上"鼓励"但起码是被定位为被认可的道德层次.简单地说,在我们的道德中"卖淫"已不是不好的事物.
3 A7 w& g9 p' z. d1 A$ s+ M  j" ^

0 I  k& @0 C1 y不对,天赋人权,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权,物权,言论权。
$ K0 w4 i- O$ [8 p) @8 G法律的惩治手段是给予那些侵犯了他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以压制,而这种危害他人基本权利的行为叫犯罪. }" h0 E2 Q* x9 V
道德不是,道德是主流价值观人生观的体现,是绝大多数人是非善恶的标尺,但你不能说这些就是绝对正确的
' i" b& Q: }8 Z& B( R5 V4 [5 A1 \
7 E# W& V2 g) N$ w# ^3 H+ j) ~道德是可以用来作为立法参照的,但是法律不能被道德左右,因为法律要维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C; F8 Z; H, D; f1 D. D& i
道德会随着主流人群的观点而转变的,但是人的基本权利不会变。! d6 i# q* @* P

* j+ h8 u+ G$ p5 R+ g; W/ u比如,在一个极度封建的社会里,女人未婚先孕是不道德的,是非法的,应该被处死。但是用今天的眼光去看,这是多么荒谬的。绝大多数人用自己思想强奸了这个女子的基本权利,一个无辜的生命成为公众道德的牺牲品。/ z3 b2 K" ]9 u* b7 `. h
0 |8 s, a3 J) f7 W
如果我们强把认为不符合自己价值观人生观的事物就通过法律定义成犯罪,那我们现在的文明和1000年前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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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6-11-3 11:1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xiaomi 于 2006-11-3 10:01 发表; f! x7 K& {% a" Q  j$ O
人类几千年都没解决的问题, 一下子也解决不了, 就这么拖着吧.

/ X6 Y# R/ ?, O0 j' I' l* r1 ]- P: d3 @6 R& N$ i
顶起!  p8 D  ?. C4 F* s
这种问题根本用不到讨论,男性的生理和心理因素决定了不可能只拥有一个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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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6-11-3 11: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yoasis 于 2006-11-3 03:14 发表
+ `! ^7 X9 R/ g8 g$ E# L
: s5 y7 n& v  o" W  Y/ _" _

2 U, W( [* q+ D7 s
% d. C( B( z& u  e3 t- t* Z本特务在努力达到绿大的境界,早晚~~~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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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1: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ason-lee 于 2006-11-3 10:00 发表
7 o  D8 U) i  o3 F- u嘿嘿,很多时候确实如此啊,否则哪里来的“母猪赛貂蝉”一说呢,对吧。本性而已,只不过表现程度不同。和玩狗玩军品一样,有人是热衷,有人只是带过而已。
5 Q9 V# ~4 v' v4 l  {7 c
我不信,真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候,谁还会要性不要命?Sex or Alive?* w5 P/ @2 B+ \' O0 L  S/ B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饱暖思淫欲”。3 N0 V. k1 ^: P
( C7 e8 b8 ~8 L/ w
我和性无缘的活了30多年,但比很多人活得更充实、快乐。! |! b$ ~2 R% o/ X2 p* N9 i9 i
世界上还有无数比性有趣得多的、未知的事物等着我去体验、去发掘,哪有还闲功夫想女人?% L# o6 \$ c! ^/ f; |  e5 t

) L2 L" B( f5 J/ W[ 本帖最后由 mayoasis 于 2006-11-3 11: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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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1:25 | 只看该作者
个人非常钦佩李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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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6-11-3 11:2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yoasis 于 2006-11-3 11:23 发表4 m. T0 m! ?2 _

9 L- f' H  `" S3 \5 g" {& A# a# I我不信,真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候,谁还会要性不要命?Sex or Alive?/ m0 u6 I0 [. P1 a( X  ?# t+ ?4 T% v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饱暖思淫欲”。6 i8 ]9 ^- K& s& i3 S0 [

2 u) t9 t9 I+ o% i( p/ c" @我和性无缘的活了30多年,但比很多人活得更充实、快乐。
* J% Z# r* k; f6 Z: v0 L世界上还有无数比性有趣得多的、未知的事物 ...

  m$ `7 O& e" k6 E5 C' f3 y/ B, s1 ]% ^5 U
这也只是你的个体经验吧,不能代表所有人的价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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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6-11-3 11:2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绿大观点~~,人没必要为性活着,但做人态度不同,大家互不干扰就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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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6-11-3 11:31 | 只看该作者
我敢大胆猜想,在中国卖淫合法化的进程肯定要比wargame合法化的进程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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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6-11-3 12: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逍遥颂 于 2006-11-3 11:27 发表4 _, s$ L" i: f& b
支持绿大观点~~,人没必要为性活着,但做人态度不同,大家互不干扰就好,呵呵!

- N" R% ~4 {1 H0 H5 D% X3 }) D人是没必要光为性活着 但完全没有性我宁愿不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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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6-11-3 12:23 | 只看该作者
同上!一刻也不能活...  唱,不能活啊不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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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2:33 | 只看该作者
吵来吵去找不到根本$ {9 W3 w( L+ _% e8 V, }
卖淫是罪的根本是什么?卖字呗,怎么没给ONS定罪,还不就是差着* X. A5 J/ Y/ d5 }. e
怎么解决,不给钱不就好了,不给钱就不算卖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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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06-11-3 13:30 | 只看该作者
生活水平搞了,大家都不要触犯法律了,一同淫造和谐社会!利大于弊!这里有人大代表吗,提下在国内建立合法红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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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6-11-3 14:08 | 只看该作者
没有锅铲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性生活,没有性生活,你叫我怎么活..............
9 A2 z+ t- D( G1 H- Z021地区酒吧经典口号.............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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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6-11-3 14:5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yoasis 于 2006-11-3 11:23 发表" E6 E+ i( p4 C$ O4 f
% W* k. i( m, k" r* ~
我不信,真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候,谁还会要性不要命?Sex or Alive?- P6 ^. I/ |6 o! N. k$ }8 y( o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饱暖思淫欲”。
* A; q5 T; h8 r) [4 s0 }- o
  M' W: l% _+ N& J8 z我和性无缘的活了30多年,但比很多人活得更充实、快乐。, r4 Z7 ]! e- [2 H' Y2 b2 c
世界上还有无数比性有趣得多的、未知的事物 ...
3 q4 L& B# V- F
- ?: u: h1 x+ q/ F
“饱暖思淫欲”,说得好。
3 B% w: U2 ], |2 U. x
- H! c: L( \' H0 C很多时候一个人过度追求性,只是因为他没有什么其他的兴趣爱好或者是没有什么能让他投入精力去做的事(没有电视节目的农村夜晚?)。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其他的爱好上花掉了,自然没有余力放在性上了。绿大你把所精力都放到兴趣爱好和对知识的探索上了,不想性是可以理解的。
7 `3 n6 J) R7 M/ t4 S$ t* ]( z- T. u  Z
再8卦一点,在此忠心祝愿绿大在今后人生中找到志同道合的漂亮MM,所谓男女搭配干活不累,从此革命道路上互相扶持,双剑合壁,达到技术领域的更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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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06-11-3 15: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yoasis 于 2006-11-3 03:14 发表
5 w  r) X- M6 T  [$ ~# F5 t
* d* f; b1 v7 i
绿大同志原来.........于是..................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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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5:2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ugene924 于 2006-11-3 11:31 发表& W' L! }) l7 j% B
我敢大胆猜想,在中国卖淫合法化的进程肯定要比wargame合法化的进程慢.呵呵!
  J! W: y- l1 F0 V" ^  `
重庆已经半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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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06-11-3 15:2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oxsam911 于 2006-11-3 11:16 发表" c$ k/ W$ |0 _8 {0 ]/ c

( i" q- V2 D/ w* c  n! C+ X, U" ^8 q1 \) F) O1 B& B
顶起!; M* l, g4 a- S; M8 }
这种问题根本用不到讨论,男性的生理和心理因素决定了不可能只拥有一个女人。。
. Q0 Z# o) m; w4 N6 }5 Y8 d' ?
拍照 记录......以后给你老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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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06-11-3 19:13 | 只看该作者
人色性也,但不能淫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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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06-11-3 19: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ohnsonred 于 2006-11-3 10:19 发表6 p7 I& c% N" d3 \" _/ n. l

6 f1 a' a0 \& d. j6 S% K4 U
, ?# b; o3 o/ W  V0 K
: C0 H) b# a& e; m" |6 r同意!: l6 [# ?  R- Q

2 @% `9 Q4 X$ R6 @& t7 P9 V! B先拖着看吧!

# w6 ], d, T8 r. Q1 j0 M5 ~+ m0 ?1 i$ s

: Y7 |: m/ L) a5 ?% e  |3 C6 t9 c# v& Q
乃还想和谁派拖啊?
5 L# j6 Q' Y2 \- l* D; M; o1 ~/ u$ q8 ]) D2 d8 w4 l/ p3 `% u
告诉乃领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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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06-11-3 19:53 | 只看该作者
同意B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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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9: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金属外壳 于 2006-11-3 12:33 发表2 k) L. g7 l& C! U0 f6 t! O
吵来吵去找不到根本. {- o8 r3 o: X( \9 p2 W
卖淫是罪的根本是什么?卖字呗,怎么没给ONS定罪,还不就是差着0 E! K0 G1 E! `, j$ W6 n' p4 w
怎么解决,不给钱不就好了,不给钱就不算卖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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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我要向你学习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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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乃早就从良了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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