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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宣判 药家鑫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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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豪侠 于 2011-4-22 20:13 编辑
) P' c. w6 e# @6 U8 S* S' ^6 @
2011年04月22日11:43 & ?& G( D. {, d, l1 M

- ?: E  n- R# O9 A# [* G* k
5 t* W! e7 z7 C: X# t- O( x. S  S$ {" B4 V3 D# ~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今天(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P% i" y6 D9 Y2 x  h/ N8 X
8 v# ^3 T: P! d5 t. |# E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 j1 i' Q0 W/ f' [6 G+ J- Z, p4 j' z2 q/ k( ~8 a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m9 F7 U; [% r9 G. z$ k7 ^# c7 o6 ~  j# G# U9 Z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f$ n8 h6 ~4 W" ?. u! I
  J8 c, H5 d( s+ a$ L) |$ M% V
http://video.sina.com.cn/p/news/c/v/2011-04-22/122961319503.html5 Z1 S" J9 G(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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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h6 T( L8 d6 A! R' x% A- g8 ]- y0 G( g! j
一审法官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3 k2 w- R# P9 F2 |& m
) H& _9 ]6 r, a7 I
    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 m8 ~4 X! ]

7 S/ l" X6 v% {; {. a( x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0 c9 y  ?7 g8 @( V: [
6 M5 R- b# }0 Z8 N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h2 U9 m: R6 b2 K! Y
; O7 A! m9 D. ]3 l% @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 M- {  G" Z' A+ ^- B5 y. K& d+ D6 n+ |% a+ q2 d" D- D% e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J7 ^9 S' }- x. z

3 h) J# A  l; m- N5 D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F) x0 C) }( t8 |7 S: }
! ^& s2 e+ d* [8 i; d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 b- ?; y( `, k2 `2 e2 \3 Q# \  H  b# |0 ]( U- n* j
  记者:刑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t* c) v9 C7 d/ Y; ~9 {" t0 S) g
6 g! }/ `, o% w; l4 z% E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 b, U3 G# J1 P

' v7 v2 f; ?7 C% R7 X# I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1 A: M% Y9 ], H  g* F4 a

/ v# Z# V+ z: u/ i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0 z7 J; ~3 @! ]( [2 g* f% j2 I8 o/ i+ U4 e' \
  记者:药家鑫一案是否超审限?/ l7 o! l5 M& V& h$ J: Y$ S
: i2 @$ W3 e' h9 s2 a1 C# O
  法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上述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两个月,且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曾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并未超过法定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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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44 |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喝红酒庆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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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fnuiyyqq 于 2011-4-22 13:05 编辑 0 A- R/ @' X, J7 Q4 D

" M# @" ~- l" m$ T0 j$ _* M( W- `鼓掌。。。热泪鼓掌。。。终审以后。我会到他坟头把鞭炮一个一个的拆开放。。。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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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4-22 11:53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高兴啥? 这只是一审。 不是终审。改成死缓不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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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UZI 于 2011-5-17 13:47 编辑 ! O0 G1 U1 Z+ u

0 O( f* W9 I" h' g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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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4-22 12:02 | 只看该作者
最终结果要看睾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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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12:03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没立即执行?
' L6 X- O8 E9 g3 E$ b话说这畜类长的很像上次被老夫用甩棍暴打的那个傻X,都TMD小眯眯眼。。。: V; \( M0 d7 J; l# V
HUZI 发表于 2011-4-22 11:54

% e, P0 W' U% |/ J( d: Q0 k: ]中院一审判死,它可以不服判决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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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2:07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高兴啥? 这只是一审。 不是终审。改成死缓不是很难
' t& b3 {/ F+ Bcharwbt2000 发表于 2011-4-22 11:53
6 O! V8 |! }& m, U6 y' e, x! v
  a& h6 t; [  [3 I( d' ^
你在火星来的吗? 他这事闹的这么大 还能活         没准你犯这样的案子 没人知道拿点钱能成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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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2:31 | 只看该作者
虽然不是终审,但始终是个好事
. H1 I0 z: h7 e我认为以后撞人之后被撞的没死再撞或倒车扎死的是不是也应该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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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2:31 | 只看该作者
赔四万?? 注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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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2:46 | 只看该作者
实话说,死缓也是合情理的判决,毕竟有“自首”情节,假如能把受害人家属安抚了,再装一下孙子,大家都能接受,不知道出主意叫AV台和假同学洗地的是不是跟他家有仇,搞到这么大,法官想从宽都不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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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2:5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玩狗一族 于 2011-4-22 12:54 编辑
5 t) v+ n" x8 \7 X3 i
3 n- C# i" O) v# ^" G) ]: X这个自首情节,还得看他犯案的情结商榷啊~~
' j! ], ~- j1 r  P4 ?4 Q. \5 m自首不是量刑的第一因素,最多能给法官一个相对好点的印象罢了
* r: X& z7 c3 x5 v2 ~6 y
. w6 t6 f9 c; J3 n我觉得,还是必须应该维持原审。
5 z: C: `4 \1 U毕竟社会影响和道德影响太tmd的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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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00 | 只看该作者
http://tieba.baidu.com/f?kz=1057755468
( a- s1 X- p: ?) G4 C# H/ u# p* U8 n: H( J
这贴说的够详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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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02 | 只看该作者
从前,有个人“要加薪”,后来,他被判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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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08 | 只看该作者
赔四万?? 注意了吗
/ p$ O# a% s$ v5 d4 ]1 L1 H4 d7 c3 ~彭凯恒 发表于 2011-4-22 12:31

9 F( E5 U- @1 R$ R& p李刚那龟蛋儿子李启铭不判死刑就能给35万。所以这个一审判死刑只能给这么多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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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16 | 只看该作者
李刚那龟蛋儿子李启铭不判死刑就能给35万。所以这个一审判死刑只能给这么多鸟。
. q& t9 D9 s6 {1 j& k9 r5 Jakbuilt 发表于 2011-4-22 13:08

7 I' W( y( @3 o/ Q哈哈  关键他爹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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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50 | 只看该作者
判4万5,说明家属是要命不要钱。
$ g) T- A# L1 Y/ z
2 [5 C6 \' E* d0 o. [不过看照片很镇定的样子,估计人家心里有底,会在终审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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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50 | 只看该作者
赌桌上,先赢的是纸,后赢的是钱,鞭炮香槟雪茄还是先留着。。。  药,一定要慢慢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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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57 | 只看该作者
估计因为之前“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一句, 药这家伙可以算是撞枪口上了.
! }" U% U2 g) X( q+ a/ q) H6 T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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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4-22 14:10 | 只看该作者
看终审结果了,现在断言为时尚早3 g! H& T( m3 h$ N& f) w% s
不管怎样,先喝一杯,预祝这瓜娃子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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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4-22 14:54 | 只看该作者
发改委前二天说它们要加薪,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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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15:41 | 只看该作者
判4万5,说明家属是要命不要钱。
/ Y/ K$ o( q6 E! O4 Q+ O+ h/ t( R9 Z2 F; i( [
不过看照片很镇定的样子,估计人家心里有底,会在终审翻盘。
' t% z$ M! }1 K  sdboy 发表于 2011-4-22 13:50

1 Y) X; {& e4 t$ H$ n" K0 o辽宁台一档节目中张妙丈夫接受采访时说了,宁肯不要赔偿,就是要一个公道(这个公道指的是什么不言自喻),没有这个公道,他以后无法再教育孩子,没法跟他说妈妈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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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1-4-22 15:53 | 只看该作者
我预计终审会判死刑,为什么,D中阳知道那小子的死比花多少钱维W来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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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1-4-22 16:42 | 只看该作者
公安大学那位弹钢琴的教授去哪啦?赶紧来辩护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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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6:59 | 只看该作者
这次跑不掉了,全国都关注的事情,再NB,药也活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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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7:38 | 只看该作者
我國古代有斬立決,亦有斬監候,要加薪二審又有多大機會變為斬監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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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8:29 | 只看该作者
虽然不是终审,但始终是个好事0 n  a2 w, }  O& F/ U4 e0 L
我认为以后撞人之后被撞的没死再撞或倒车扎死的是不是也应该这样判?
2 b, c- y: @9 T) l& Abbgg 发表于 2011-4-22 12:31

; o% K2 k0 u6 O! q( p! B本来就是这样啊
# x; p6 y9 w3 G2 `刑法就是这么规定的,应为逃避惩罚而灭口的就是转化犯了,不按交通肇事,按故意杀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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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1-4-22 18:31 | 只看该作者
李刚那龟蛋儿子李启铭不判死刑就能给35万。所以这个一审判死刑只能给这么多鸟。# f0 U. L% m6 O, _  H5 w8 P8 j4 C+ I
akbuilt 发表于 2011-4-22 13:08
' ~; Z# _9 ]( f7 z) B
呵呵,那是河大的保安救了他娃, r7 `8 C3 W, t+ `: r) q( l
要是他跑掉的话,肯定没这么容易就完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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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1-4-22 19:58 | 只看该作者
我只想说,这家伙不死谁死,不信打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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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20:13 | 只看该作者
http://video.sina.com.cn/p/news/c/v/2011-04-22/122961319503.html
, m+ B5 i) e' i, H- W" K
4 B" ~7 U9 c3 T$ j7 aCCAV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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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1-4-22 22:21 | 只看该作者
呵呵,那是河大的保安救了他娃7 x0 e" J2 @7 m0 ]2 `/ K
要是他跑掉的话,肯定没这么容易就完了的0 s$ p7 N9 J- V; H
某某某 发表于 2011-4-22 18:31

5 i3 q/ j  ^: W. w7 ]$ W9 t' H# Q啊?不是因为他有个老爸叫李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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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1-4-22 22:26 | 只看该作者
http://video.sina.com.cn/p/news/c/v/2011-04-22/122961319503.html
2 j. p) ~* j: m& Z) G
, q$ L$ R$ j3 K- B6 C* [CCAV的新闻。% j6 s; p2 ^0 |* Z* B+ {3 C9 `
豪侠 发表于 2011-4-22 20:13

1 r- S/ J" A; y7 e这茅屌真的很“特别”!特别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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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1-4-23 09:2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件的案情事实很清楚,案件本身不存在任何争议。争议主要是药的自首情节是否对量刑有影响。所以,如果二审,高院的判决为死缓的话,对今后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此案的判决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如果改判死缓的话,对整体社会的稳定,具有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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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1-4-23 11:50 | 只看该作者
之前警察已经找过药了解情况,但药矢口否认,后来才去自首,所以不是纯粹的自首。再说这个案件的作案手法极其残忍,杀人目的十分明确,所以二审改为死缓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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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1-4-23 12:04 | 只看该作者
天朝的法律大家都清楚的很,有个新闻大家不知道看过没,某高级官员,挪用公款3.9+亿,被判10年!% X! F/ D% T* s8 b0 c( ^6 x% k
一外来务工人员偷电,判11年!这在天朝属于什么水平?没有后台的妖精直接是死在孙长老的手下!
- P1 f4 g2 E  `: ?天朝平民,伤不起,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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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1-4-23 12:13 | 只看该作者
药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你们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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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21:58 | 只看该作者
之前警察已经找过药了解情况,但药矢口否认,后来才去自首,所以不是纯粹的自首。再说这个案件的作案手法极其残忍,杀人目的十分明确,所以二审改为死缓可能性不大!
( U3 o* @5 E7 xccpc 发表于 2011-4-23 11:50
& [8 h0 t1 U7 l8 Z/ X& y
己定调了,我也看了主流几个网站网友留言,有些网友可能是考虑过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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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1-4-23 22:28 | 只看该作者
CCAV 加了3个“特别"0 I; W0 S* U) q) t( ^& E
手段特别残忍
  ]" @: j$ K, |0 q7 `4 W6 ]情节特别恶劣
9 K% U3 w; K% |7 }% {8 n. ?: k1 n后果特别严重
* y9 K# u4 {4 O. o- k+ s: Y' M+ H: \
二审肯定是维持原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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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1-4-23 22:36 | 只看该作者
他爸不是李肛。。。。{:2_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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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1-4-23 23:54 | 只看该作者
他爸不是李肛。。。。{:2_107:}
, E0 @+ W  g) E" U8 K) {大山野男 发表于 2011-4-23 22:36

- \4 n* H/ G2 d% ~1 ^% z) r* F$ Y8 W% v5 I+ p2 {6 s3 o. S
  李启铭肯定正偷着乐呢:兄弟,多亏你!老子可以早些原地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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