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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无异 应受法律制裁[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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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河网讯
, R% N) o$ n, l6 M& o% ^$ U    目前,在一些青年中间,未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并且从先前背负道德压力下的“偷偷摸摸”到了今天的光明正大、理所当然。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正面临冲击,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大城市年轻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些人对未婚同居持相当开放的态度,并且理由充分:“一纸婚约有什么用,婚姻中的背叛层出不穷,道德的约束抵御不了人性的善变,对自己没信心,对对方也没信心,不如就像现在这样,合则在一起,不合则分,还省去了离婚时对彼此的伤害和无尽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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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 j+ p& a* z1 U2 v4 J5 m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h3 x& C4 G3 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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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6 T$ l1 w0 L( K2 u, e按照正常的情况,一对走向婚姻的男女都要经历这样几个步骤,恋爱、结婚、同居、发生性行为。而未婚同居却打乱了这个顺序,将发生性行为提到了结婚之前。8 {6 d" C7 q) T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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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4 G% H2 G' A$ W) Y; r8 T3 S对于当事双方来讲,未婚同居至少有下面三个方面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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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同居者会或多或少背负社会舆论压力,尤其是女性要背负比男性更多的社会压力。一般人们会指责同居的女方自甘堕落或者不洁身自爱。而一旦有一天同居的两人分道扬镳,女性所背负的心理负担和负疚感也会更为沉重。$ Q# h8 [& ^2 J& u-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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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J: R4 q' D- ]# d3 N其次,同居对女人的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当女人和男人同居时,往往会变得异常敏感和神经质,特别在前途未明的情况下,同居男人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女人脆弱的神经。女人因此会变得疑神疑鬼,变得更容易敏感和猜忌,这种感到无法控制自己命运的患得患失,是产生精神压力的一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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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同居生活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女方意外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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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最终走向了婚姻的殿堂还好,如果日后分开,那么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既然未婚同居只得到了性的满足,那么这和卖淫嫖娼相比又有何高明之处呢?何况有些男女未婚同居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 ]& j, D% g8 s% B. c6 A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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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t3 C% L! F& ?6 L对整个社会来讲,未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未婚同居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不是时髦而是腐朽。长此以往,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出现更多以玩弄女性为目的的“性瘾君子”,出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7 x7 c- W" a(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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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未婚同居无论是对男女双方还是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鉴于此,笔者建议应该对未婚同居者进行处罚才对,处罚的力度绝不能低于卖淫嫖娼,只有在重罚之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其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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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既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同居双方的行为也不受保护。因此笔者提醒那些准备未婚同居的青年,绝不能因为法律的宽容而去纵容自己的行为,你可以选择同居,但是你要明白一旦发生纠纷你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庇护,还是考虑慎重,切勿冲动。2 c4 }5 {7 d: n' O5 M2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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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来,甘肃某大学副教授,在民俗文化领域颇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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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2:54 | 只看该作者
言论自由么,大家都可以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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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3:39 | 只看该作者
书呆子言论,这样的专家可以去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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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0:12 | 只看该作者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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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0: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oldgun7446 于 2007-4-20 11:39 PM 发表
* T) x, X$ }* Z1 L2 N' C. G书呆子言论,这样的专家可以去死了

* p$ b7 Z" I. m  [# @如果按照你说的,我认为中国人口就得5-6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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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0:14 | 只看该作者
膜拜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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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2:39 | 只看该作者
估计也是个胡同儿学者,闲得蛋痒瞎B喷呗~~9 z7 s  I4 K: y; f

) P2 y( Q5 p0 ?- D3 W, F5 x不说别的,未婚同居在发生鸡巴吊大B时,至少是不用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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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点就与卖淫嫖娼有实质上的巨大差别!不过以后要是嫖妓不需付款了那还是比较难区分了。; P+ z8 u9 r3 v7 \! F

/ d( {2 V$ q  o* O5 N4 M- d# K[ 本帖最后由 ksc 于 2007-4-21 02: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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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2:44 | 只看该作者
操没看见是G货发的贴!这回我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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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5:44 | 只看该作者
呀?上帝怎么变成一等兵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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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8:17 | 只看该作者
记得有一次看到一著名电视台记者采访一临刑前的罪犯,该犯是拐卖妇女集团主犯,当问之为何与一不满十八岁女子同居,该犯振振有词道,这是两个人的感情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记者哑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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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8:34 | 只看该作者
说白了就是想说未婚发生性关系是嫖娼是不?那我看我们级里一半的男同学是嫖客,一半女同学是小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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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8:42 | 只看该作者
那我想问他们以前没结婚是为什么跟他老婆同居啊这不是扯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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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8:48 | 只看该作者
大部分专家学者吃下去的是钱,放出来的是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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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8:5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豆腐膶 于 2007-4-21 08:48 发表
' w0 i7 C% Z$ _# @, [  O/ B6 m大部分专家学者吃下去的是钱,放出来的是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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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6 a; H! G( ?8 J" Q
还是用嘴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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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9: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ackey_cheung 于 2007-4-21 05:44 发表1 c5 L% ]. j4 f* j) W0 c% a0 R
呀?上帝怎么变成一等兵了呢?
* N( l$ W, [5 s/ k9 r'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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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0 _' @1 g8 z, Q+ A 上帝做错了什么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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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9:41 | 只看该作者
哈哈,.估计是哪个版主看着不爽喀嚓了....... 学者懂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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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9: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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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10:11 | 只看该作者
上帝竟然有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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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12:06 | 只看该作者
管什么P学者...自由...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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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14:43 | 只看该作者
请学者先生们先推进立法规定卖淫嫖娼都免费咯,偶就认可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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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14:45 | 只看该作者
狗P学者,强盗逻辑,可笑啊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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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21:11 | 只看该作者
上帝目前正在远征SC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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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7-4-21 21:58 | 只看该作者
上帝被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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