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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洋人涉嫌QJ,警方无权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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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英国媒体11日披露,萨克福警局发言人透露,早在2008年底,警方就接到过举报电话,称他们不到10岁的女儿惨遭同伴强奸。经过调查,警方找到了强奸嫌疑犯,一名8岁的小男孩。因为两位当事人年龄太小,所以警方拒绝透露他们的名字。据警方透露,两个孩子并不是陌生人,他们相互认识了解。警方虽然掌握了一些有利证据,但按照现行的《信息自由法案》规定,疑犯年龄太小所以警方无权逮捕他,更别说给他定罪。警方人员表示,被害女孩目前仍在接受治疗......
  J, o/ I. O6 zhttp://news.sina.com.cn/s/2009-03-12/201617395501.shtml
3 [4 I3 M* g- D: h+ r* H这是什么样地法案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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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0:18 | 只看该作者
英国也开始搞河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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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0:27 | 只看该作者
新浪的东西也好随便信的,东抄西抄,道听途说,被他们抄的那个新闻来源至少已经是第5手新闻了。
2 V: x9 ^7 g/ ?' u9 Y/ j# \& `& ^! E
原新闻是说没有任何一项法规规定10岁以下的被告如何量刑所以即使有证据也无法宣判。: I5 J0 Y) V, Y* p' a5 T
, G. h* R; `0 X& m& W
原新闻里提到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是指公众有权利要求政府和公共机关公开他们的工作进展和任何跟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比如说监控录像,全英国公共场所每个十字路口都至少有一个CCTV,平均14个公民就能分到一个CCTV监控, 比如自己在伦敦很繁忙的一条大街上停了车,之后回来的时候忘记停哪里了,就有权要求当地警署调用CCTV录像来查自己当时车是停哪里了,因为这段录像有录自己,所以说被录的人有权要求获取或者公开这样的信息。原新闻里的报社以信息自由法为依据要求警方透露现在这个案件调查的进展,所以警方才公开了这样的信息。 新浪的6手新闻已经完全把内容混乱了。只是因为原文提到信息自由法就道听途说的嚷嚷是因为信息自由法无法宣判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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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3 10:35 | 只看该作者
原来这样啊
6 t4 U7 n- a# J+ w7 D+ Q我说感觉这么迷乱呢/ m% V. d* R  k0 e, I) O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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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1:23 | 只看该作者
唉,中国的新闻工作者,真是让人无语啊……4 I$ j$ }9 P& e$ U
) s9 o' D1 g# |$ O
自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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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1:3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otoruaboy 于 2009-3-13 10:27 发表
" A9 [- n: T( M* i% o2 ^& p, |3 G新浪的东西也好随便信的,东抄西抄,道听途说,被他们抄的那个新闻来源至少已经是第5手新闻了。% Y4 @& R. j( _5 M+ y& P9 a

6 i% U/ P+ [9 O3 m6 j' a# M( ^原新闻是说没有任何一项法规规定10岁以下的被告如何量刑所以即使有证据也无法宣判。; X* q5 Y: l  h: `+ \/ O

8 Y% [$ Q3 Z( d7 N. a( B/ J原新闻里提到的“信息自由法 ...
. c* o) }7 Z5 P, W/ b0 ^- d) W
我就觉得这个“信息自由法”不会想他们说的那么搭不上边。。。“信息自由法”跟不能抓人有毛关系啊。。瞎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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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6:22 | 只看该作者
8岁QJ10岁啊,以后表叫孩子吃啃鸡鸡卖裆痨一类垃圾食品了,看吧小孩吃得早熟到这个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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