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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记快餐事件。 睡不着发发牢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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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0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yuji 于 2014-5-31 01:33 编辑
8 ]: B6 [* E4 ^6 d+ z( h  c) i: n3 V$ i
娘的心想粽子节快到了和老婆看了场电影开心回家,一开电脑手贱了下就听见声声的女人
0 D7 ]6 l( B0 f8 W
2 a& e& V0 }9 s2 }3 M惨叫,居然还萦绕不止了。$ q* G# X% E* ]
) T' M9 ]: P7 X$ X
看过很多真实killing视频也不及这次触动那么大。3 K4 |8 e* O3 r- L- c# \' [6 |) t4 `

" \9 d5 r4 f$ {因为最绞心的是,我不禁会想到,假如哪天我老婆外出没有我陪伴在身边遇见了这样的事,会6 m# d5 ~. K8 d+ G# I* J0 \

" P' B0 b+ m7 H7 N& }" i5 m发生什么样的事。
2 R2 Q0 I( k% ~5 v2 ]5 H
  j! d1 B# ~( c$ x 老子只有每天把甩棍收好,别得更贴身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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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4-5-31 09: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09:47 编辑
. W4 O  }3 W9 s
' w. P% m# Z" T( F, q' @/ }从那几个嫌疑人打人时狂呼被打女子为“恶魔”这个现象,可以判断打人者可能是基督教邪教教派或穆斯林极端派。
+ h$ H7 q2 \$ }3 e0 R6 d9 f( {其实让我更担心的是很多脑残法盲网友的评论,动辄全都死刑、还说不用审判了、还说该判处旁观的未成年嫌疑人家属死刑。这还像话吗?
: O, y1 @) V& U$ T这案件是典型的重伤害,行凶者并未使用刀具等武器,也非预谋。一般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就算是犯罪分子没有公民权,但起码人 权是有的,严惩的前提是依法。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什么事都叫嚣死刑那不是和《药》里的看客一个水准了吗,天天喊着法制、公正,但真正妨碍法制、公正精神伸张的正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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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5-31 10:24 | 只看该作者
情节太恶劣,如果按照网络上的说法,就是骚扰在先,然后袭击女人,好像用了铁棍,最后把人打死。可以算是故意伤害,也可算故意杀人吧?是不是故意杀人可能也要看头部的伤口,致命伤口被砸了几下,如果是反复好几下,那是不是可以认为是故意杀人呢?周围的人是暂时没法动,但是不是有协同,阻挠报警等行为?有没有邪教行为?有没有怂恿大喊说打死她?这些都是律师可以用来说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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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0: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0:56 编辑
1 n$ A! w, a2 V$ n* E: Q
情节太恶劣,如果按照网络上的说法,就是骚扰在先,然后袭击女人,好像用了铁棍,最后把人打死。可以算是故意伤害,也可算故意杀人吧?是不是故意杀人可能也要看头部的伤口,致命伤口被砸了几下,如果是反复好几下, ...
9 i- _2 v1 \' H0 d. @# J; {haochen 发表于 2014-5-31 10:24
! K" z/ O* u. L& D
关键问题在于当时是搭讪,据说是拉人入教,发生口角,被害人说了句:“一般玩去”,这算是一个要点;然后行凶者动手,但未持有管制器械,这也算是一个要点;当警察和120到达现场后被害人心跳并未停止,而是经现场急救无效死亡,这又是一个要点。再加上之前没有预谋,而是殴打,非主观故意致死,这也是一个要点;故该行为应为故意伤害致死,而不构成谋杀或故意杀人。3 O3 _" n6 _, w" n  O7 A; m% T
当然这六个暴徒着实可恨,警察到达现场制止后并未停手,继续拿铁棍(椅子腿,拖把杆)行凶。如果是我出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我肯定会选择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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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31 10:5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有意思,起码影响定性的很多东西都狠蹊跷,从新闻发布上来看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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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5-31 11:19 | 只看该作者
看了新闻跟进,说是什么春哥教的,没有当场打死这个确实很难判故意杀人。但好律师可以说他信邪教,认定被害人是恶魔,下了决心要杀人但没有立即杀死,是有主观意图。这个主观意图很重要。这个就看律师了。不过他们现在也算是冲到枪口了,搞邪教这一套又碰上转向整治的话基本没得好死了。也挺好,又有个政避吃屎的借口了,就是不知道那群人以后出去碰到了轮轮会不会为了谁是真神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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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5-31 11:20 | 只看该作者
当然,我只是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的,具体怎么定还得看招远刑事技术的法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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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5-31 11: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1:24 编辑
  w9 k. P$ e4 Q7 d) o
这个很有意思,起码影响定性的很多东西都狠蹊跷,从新闻发布上来看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导向$ r& v+ N% F0 n
琴剑山河 发表于 2014-5-31 10:59

% @. D+ v' V* s呵呵,你不了解事实真相,不要乱评论哦,这六个人里的五个(除了那个未成年的)都已经以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了(公检法内部人士都懂得这意味着什么)。招远警方也表示要开始反邪教严打行动了。  I; v+ Y! W% T3 e6 i8 U
招远警方定的有些高了,不过也可以理解,影响太恶劣,而且涉及邪教,依法严惩也是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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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5-31 11:34 | 只看该作者
招远警方调查清楚了,行凶的六人均为“东方闪电”的成员,这个组织可是基督教派里的恐怖组织,过去是以暗杀教义不同的其他基督教派成员和领导而闻名的,受美国国务院下属某大家都知道的部门资助(真的哦,上世纪90年代,该教派在美国因为教区问题和美国某基督教派发生了冲突,双方打砸了对方的教堂,后由于美国国务院下属某大家都知道的部门出面干扰司法,赢得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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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5-31 11:51 | 只看该作者
全能神教本来就是个地摊故事会级别的东西。由个精神病患者想出来的玩意儿。出自中国大陆农村,教主为精神病患者。凭教徒的智商和水平,cia都要倒贴他钱让他别瞎闹了。全世界倒是有好多互助协会帮那些误入歧途的教徒脱教的。不过和轮轮类似的就是教主文化水平都很低,这个教里面有许多土掉渣的名称,可当喜剧看。最有贡献的就是这个教把我天朝农村打砸风格通向了世界,成功的将红卫兵和十字架结合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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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5-31 11: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1:59 编辑
( e3 P9 a, X; X+ B5 Y- q# V7 i
全能神教本来就是个地摊故事会级别的东西。由个精神病患者想出来的玩意儿。出自中国大陆农村,教主为精神病患者。凭教徒的智商和水平,cia都要倒贴他钱让他别瞎闹了。全世界倒是有好多互助协会帮那些误入歧途的教徒脱 ...* E+ ~8 Q8 z# p7 x  n+ E) {: {/ z1 b( \
haochen 发表于 2014-5-31 11:51

; f5 W) e2 \0 v- F5 G1 {/ l美国本土的太阳圣殿、大卫教基本也就是地摊故事会级别的,邪教哪有不脑残的?美国国务院下属某大家都知道的部门资助他们是想让他们在中国大陆更活跃。不过从开卡宴来看,资助力度不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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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2:14 | 只看该作者
我只是介绍全能教的背景,没有在叫板你反美的观点。你说的那些和这个全能教都是一个级别没错。真要说收了赞助的组织,国内明的暗的一大把。但是我们也有华为科技嘛。大家都做心照不宣的事情。
. i: |  ~" t8 A/ c, h不过这事情实在扯不上反美高度,别老是钻阴谋论的牛角尖,走到头发现是无解更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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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2:2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2:48 编辑
* \% p$ R6 W# K& D
我只是介绍全能教的背景,没有在叫板你反美的观点。你说的那些和这个全能教都是一个级别没错。真要说收了赞助的组织,国内明的暗的一大把。但是我们也有华为科技嘛。大家都做心照不宣的事情。2 J5 g+ {8 C' N# T# _! ~
不过这事情实在扯不上 ...( Z! O- ^2 B7 C2 U6 N. X- s3 I
haochen 发表于 2014-5-31 12:14

! j4 Z- ^. m) i, ]6 ]/ ?# F1 w你哪个眼睛看到我反美了?我只是在说美国某个部门(只有一个部门)资助恐怖组织和犯罪团伙这个事实罢了。而且这个部门的所作所为实在叫人不舒服。再说人家美国资助的是恐怖组织,国内可没这么姑息养奸过。0 \/ ]& h: c' A3 Q9 I
另外,本人不反美,对美国的先进思想和体制本人还很推崇,本人开的美国车,军迷聚会本人还穿过美国海军陆战队的礼服(从元总那买的),会用四种口音唱《The Star-Spangled Banner》和《God Bless USA》。但是本人就是对国内跪舔美国甚至帮着美国打舆论战的人怀有深深的敌意。对!没错!就是敌意。可能是工作性质使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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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2:50 | 只看该作者
冷静,冷静。没人要和你吵。我只是觉得从一个杀人案扯到美国的阴谋论太远。没人反对你的观点,不要这么敏感。有话可以好好讲。我无所谓你是左派,右派,中立,还是键盘勇士。我个人无政治立场,不喜欢网络上的极端政治意识形态争论。我说没在和你叫板反美的观点,是因为你给我这样的感觉,我不希望你认为我是在和你叫板。如果我理解错了,那么对不起,没有想到反应会这么大。希望可以理性对话,就事论事,并且保留一些基本的礼仪。从你的发言里可以看出一直不喜欢美国的某机构。反感没有错。真这么痛恨,不如开帖专门讨论解决心病,总是这么负面怨念也不是个办法。某机构资助的东西太多了,渗透的产业方方面面,你岂不是要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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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3:1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3:26 编辑 # A' {1 h# |0 [# A, x! T
冷静,冷静。没人要和你吵。我只是觉得从一个杀人案扯到美国的阴谋论太远。没人反对你的观点,不要这么敏感。有话可以好好讲。我无所谓你是左派,右派,中立,还是键盘勇士。我个人无政治立场,不喜欢网络上的极端政 ...- h9 H8 ?/ `7 N# s
haochen 发表于 2014-5-31 12:50

- `' I2 w# [3 L3 I我没不冷静啊,也没想吵架啊。可能是我打字的语气让你误解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还真对不起。
1 q, X( _  @; V3 s我一直在以中立解释的态度来解说这个案件,而对于这个邪教以及它和美国的关系,我只是在调侃而已。我既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也不是中立派。我就是个党员而已,信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没什么其它的特殊的政治倾向。一直以求同存异为原则,不搞唯意识形态论。当然对于那些宣无脑扬某些我不认同的意识形态,打压污蔑我喜爱的意识形态的人可能我的脾气不那么好。不过就算你信奉的意识形态和我的完全相反,只要本着平等交流的态度。我也不会没礼貌的。- A9 g' x! P) ]+ Z( q2 E8 d
某机构我也没恨他们,对于他们来说他们的所作所为也就是工作而已,只是觉得他们的作风让人不太舒服。我只是非常敌视那些自称皿煮渍油斗士或宗教渍油斗士,为他们当马前卒的国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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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3:37 | 只看该作者
故意殺人算是坐實了吧  這回沒有好下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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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3: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4:01 编辑
6 D1 O* S9 J8 _
1 Z" j1 o% F) x4 S3 c算了,说了这么多没用的。来点有用的吧。我觉得我说的话可能很多C2ER们比我都清楚。如何应对恐怖事件很多C2ER们看的资料肯定比我多,都是我的前辈。我想说的是到公共场所,一定要注意研究疏散图,看看通道都在哪,哪里能躲,哪里有防火门,在心里给自己定几个预案,当发生暴力恐怖事件时大家要注意保护自己,尽量逃到安全的地方,如果有能力的话帮助其他人逃到安全的地方。见义勇为要量力而行。当然能做到见义智为更好。很多和我同时期的C2ER我都视为兄弟,真不希望发生不幸。9 P0 j% D8 K; S) p1 L3 z' c+ j
另外楼主兄弟,APS警棍使用是有方法的,不是劈头盖脸一通揍那么简单。我个人喜欢用打击头打击上臂神经丛和股神经丛,一定要用打击头,棍身没什么效果的。另外如果真要见义勇为,动手前一定要仔细观察周围情况。避免把自己陷于不利境地。(我实在不建议非警务人员和暴恐分子正面硬扛,就算是从事警务工作的C2兄弟们,打击犯罪和暴恐时也要注意自我保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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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4:02 | 只看该作者
故意殺人算是坐實了吧  這回沒有好下場了+ ]% A$ Q) \7 N6 W+ k
kydpolk 发表于 2014-5-31 13:37
嗯,坐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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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4:06 | 只看该作者
好,既然都是误会就言归正传。我也是希望从客观的角度看这些事情。但网络上太多人出了事情就喜欢找一个发泄点,有怪ZF的,有怪体制的,有极端排外的,也有逢中必反的。我的观点很简单,不赞成那些整天喜欢抱怨五毛和美分。之前你的发言我没有反对,我是在讽刺这种低端的传销式邪教。只是觉得美国某机构没那么大的功效,预算限制外加别的部门的掣肘都拖了后腿,他们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在做全球赔本买卖。在某些事情上效率还不如华为来的高,现在的华为是明火执仗的干,你说我间谍我否认就是了,完了继续。也没什么好难为情的。反正我还没有坏到下属要逃去俄国。
; Y' R# c( G3 B回到杀人的事情,微博上已经人肉了六个人的资料,不知道微博的舆论压力又会给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什么作用。人治和法制的矛盾始终很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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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5-31 14:1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那个女孩子遇到这类神汉疯婆子,应该直接避免眼神和语言交流,站起来走掉就是了。不应该去和这些洗脑团争执。普通人能做到的也就是合理避险,及时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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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4:23 | 只看该作者
关键问题在于当时是搭讪,据说是拉人入教,发生口角,被害人说了句:“一般玩去”,这算是一个要点;然后行凶者动手,但未持有管制器械,这也算是一个要点;当警察和120到达现场后被害人心跳并未停止,而是经现场急 ...& K9 L+ @$ ?; X$ _2 g6 k7 r# Q/ }
MP--40 发表于 2014-5-31 10:48

6 T) j  f6 n& U% ]" U  M# Z/ f
7 A8 C' ^7 A5 t  ?不知道你的这些“论据”哪里来的 比如:当警察和120到达现场后被害人心跳并未停止,而是经现场急救无效死亡,这又是一个要点
8 J! {/ \5 i+ I9 V3 h' s% ^7 B" Y
- Y& j0 B& Y% k' u6 ^ 是体制内告诉你的 还是网络上看来的?2 P" A6 C6 h, \( t

, y" O! @/ w. q5 _0 Y5 q$ N再有“没有预谋”是你主观认为的还是客观认为的?- F4 b1 n! |! o' {
7 N  s( o# Q7 k; Y$ C% G
就算打人没有预谋那么在指定公众场所向特定人群要电话号码是没有预谋的?大概要么
8 p$ Z5 p1 f8 _7 T% P. b6 H) O  q9 e3 G' e/ l
你又怎么证明要不到电话号码就开打不是既定计划?/ W7 R/ \; `" O% |: {
# ]) e9 n% z7 k, m8 a+ n* S
  Z% K% t$ Z% I1 [; C; G$ H
最后鉴于你2楼发言 我反而忽然怀念起刑法里已经被废除的流氓罪这条了+ `6 m4 E) U( \% ~' \! P
- m1 {) b& L/ t0 \& J1 }
反正所有套不上的都能按这个判 少到半年多到枪毙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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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5-31 14: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4:49 编辑 , k7 u0 V/ T; E% A; J
不知道你的这些“论据”哪里来的 比如:当警察和120到达现场后被害人心跳并未停止,而是经现场急救无效死亡,这又是一个要点
8 t, Z! `; t( |9 E. d5 d4 ^8 V0 f2 M; W4 u" A5 D* e5 X# j0 N
是体制内告诉你的 还是网络上看来的?
1 O# o2 @0 f" ^9 d
0 m/ b! v4 n: m: |再有“没有预谋”是你主观认为的还是客 ...
# f+ E) b: o7 P- I: s穿短裤的暴徒 发表于 2014-5-31 14:23

7 u  ?! A& f) a" S' x% f$ n5 N呵呵,你好哦,短裤兄,好久不见。0 J6 v7 o# e5 V# a; B9 d
回您的话,这是我从招远警方的官方通报看来的。' Q# k2 k7 C  q: P
还有,我二楼的话只是个感想而已,如果招您讨厌了,那抱歉了。但我就是这么个认识。一群网络暴民,看到什么都喊枪毙。前两天看到新疆抓获五名暴恐分子收缴1.8吨制爆原材料的网上一群人也聒噪什么“枪毙没商量”啦、什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啦……依法严惩懂不懂?什么都枪毙,要法律干什么?(其实这帮人想的很清楚明白,没判死刑就是政府不顾人民死活,判了死刑就是滥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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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5-31 14:43 | 只看该作者
官方通报不包括被删除的官方微博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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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4:50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作为体制外人士问一句“当场死亡”是怎么一个概念 被一打就死了 无疑是当场死亡  那么从现在有的消息上招远警方接警后四分钟就赶到现场 算上把六个人控制住的时间 难道就不算当场死亡了?: `' O" f1 Q5 g' I2 T9 q3 ]
8 ]0 ]9 ~$ v  y( |
我只知道交通事故里伤者要是于事故发生后七天死亡才不算交通肇事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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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4:53 | 只看该作者
这事没啥讨论的,基调都已经定了。
( S$ d! R  c7 J1 P9 i* ?5 N; ^+ c3 Z不过看到楼上有人讨论防身器械的话题,我好奇的做个假设:假若当时被害人手里有工具来杀伤行凶者(行凶者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杀伤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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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5-31 15: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5:16 编辑
/ k/ w, X7 z% Z; p9 E) \4 S( [& U+ s( }4 a  R
24# 穿短裤的暴徒 1 q8 j: q6 h3 c8 p  W
回您的话,我看到通报是,根据出警警官的说法,警察赶到现场,那六个暴徒依然在不停的殴打被害人,当警察强制制止并控制他们后(其实要是我出警的话,我就干脆鸣枪后如果他们还不停止施暴就击毙算了),被害人并没有立即死亡。而是经过急救无效死亡的。至于界定是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嘛,这种由治安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实在是不好界定,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和刑事技术报告来界定(我当时也说了我没有刑事技术报告,伤害致死也是猜测)。当然现在招远警方已经界定为故意杀人了,那这事也就没什么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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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5-31 15:46 | 只看该作者
22# MP--40 / ^8 N8 ^% t0 z3 e8 q

$ m* M) o1 l# `* w
& K- U8 h, A3 ]6 g0 `; l$ A我没有任何个人情绪 只是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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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4-5-31 15: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5:59 编辑
. r+ k+ ?& A% t% S! x6 O/ F  ]+ K1 e( q
22# MP--40  * J, m$ M1 ^  \( T. h8 A
* z2 s) V/ b) ]" M* V* ^& M2 F2 ?* I
! M1 h& a6 F8 x6 m* V" R, K
我没有任何个人情绪 只是大家讨论
5 ?$ S) j3 R& d* y穿短裤的暴徒 发表于 2014-5-31 15:46

- }  i8 ^5 `: c+ |我知道哦,短裤兄。
* @, p" e8 y! G6 c- G6 D1 x我反应可能也是过激了。唉!都参加工作这么多年了,什么事见得都多了。不该这么一副愤青心态的,对健康不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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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4-5-31 16:01 | 只看该作者
这事没啥讨论的,基调都已经定了。" ]$ o: L  c& F) w
不过看到楼上有人讨论防身器械的话题,我好奇的做个假设:假若当时被害人手里有工具来杀伤行凶者(行凶者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杀伤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 q* S& I; i' J9 kUS.GI 发表于 2014-5-31 14:53

" F4 `% U4 ^. C1 i/ o) F$ l# C9 S$ p5 [2 p
网上也有人谴责围观的人不去帮忙8 V4 z/ c, m$ u% R  M' G. Z
在那种场景下
6 v7 f3 \/ ~6 O% O9 C8 U面对那群疯子
) K" |5 j. V" O! `/ n& ~自己没有三两下的话赤手空拳上去多半不死也残6 d, O9 }7 H8 t) _: G
那去餐厅厨房拿菜刀出来砍或者端一锅热油泼
* W/ W) N3 N0 X0 w& x; x* \! S& @如果这样9 t7 i2 E; z8 v  g: K+ x) m
会不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 k1 D/ K6 I% I: b  P毕竟之前已经看到太多操蛋的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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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4-5-31 16:08 | 只看该作者
网上也有人谴责围观的人不去帮忙* f0 J- Q4 O9 {3 J& W: C
在那种场景下
/ F+ b: X' A, s& K' f面对那群疯子1 F$ a( N, u- h$ P2 ?# P
自己没有三两下的话赤手空拳上去多半不死也残
* D6 W; f8 K# q: g那去餐厅厨房拿菜刀出来砍或者端一锅热油泼
8 u0 ^# r  G4 l$ ?9 h5 |3 w如果这样
& j4 e& Q. F: q  A5 f/ }$ g0 T4 }( s会不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8 P5 x0 V0 V+ K毕竟之前已经看 ...
, p/ N/ I/ X, p, Z; H5 j) @pcet 发表于 2014-5-31 16:01
+ Q5 P2 N# R" ^( B5 J; f9 N
参考刑法紧急避险权。也是见义勇为的法理依据。但建议还是谨慎,因为你不知道案件的前因后果,如果见义勇为变成伤害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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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4-5-31 16:1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再多句嘴 有没有罪那是法院的事 警察接警出警去控制事态发展 看到“嫌疑人”还在实施这种残暴的犯罪 警告无效后当场击毙多好 省掉好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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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4-5-31 16:20 | 只看该作者
其实再多句嘴 有没有罪那是法院的事 警察接警出警去控制事态发展 看到“嫌疑人”还在实施这种残暴的犯罪 警告无效后当场击毙多好 省掉好多麻烦6 N: A5 E# @. w, ^. |
穿短裤的暴徒 发表于 2014-5-31 16:17

6 |% W" p1 O9 B! P3 p3 @: l同感,我也是这么想的,完全符合依法使用武器第六条的条件。当然也不是为了省掉麻烦而是为了救被害人。不过也可能是现场围观群众太多,怕伤到围观群众。所以发生这类事大家还是不要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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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4-5-31 16:24 | 只看该作者
32# MP--40
: }( x9 [* \; S) |) N, N! D+ e( U; _0 u& i
没拿着馒头排队已经很好了 周先生也该含笑九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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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4-5-31 16:48 | 只看该作者
参考刑法紧急避险权。也是见义勇为的法理依据。但建议还是谨慎,因为你不知道案件的前因后果,如果见义勇为变成伤害那就得不偿失了。
9 L) }' g- B4 U9 X8 Z4 `9 s0 G9 _* W% MMP--40 发表于 2014-5-31 16:08

" `! d* w' b# S  I& I  x" j如果被害人有防身器械,反击时把行凶者杀了,算不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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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7: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P--40 于 2014-5-31 17:15 编辑
: p* a; U- S+ F, `& h% G4 n0 ?: E0 m0 @+ M, C- @" x
其实这事我还有句话想说,事发后谣言满天飞,什么金矿主、涉黑、有保护伞、被保释……而且整齐划一众口一词,不得不让人怀疑有人故意造谣、传谣、煽动。但究竟是什么人或什么组织造谣、煽动,还有待有关部门调查。
; b! X9 r& s3 ~4 {9 PPS:真是懒得搭某些人的茬,我就是这么玻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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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4-5-31 17:3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被害人有防身器械,反击时把行凶者杀了,算不算伤害?1 B0 \) `2 U" z% x7 A( _( j& }, K
US.GI 发表于 2014-5-31 16:48

. U0 e+ A; w4 L: u. m) K$ v6 `  r1 [, T% ?' U% a
  B) @4 \9 g( j- e0 O1 H#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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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4-5-31 19:33 | 只看该作者
36# pcet 同樣的情況 我要是用甩棍把他們打骨折了應該就不算防衛過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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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20:20 | 只看该作者
36# pcet 同樣的情況 我要是用甩棍把他們打骨折了應該就不算防衛過當了吧9 {  s2 z* G9 y% ^) @
kydpolk 发表于 2014-5-31 19:33

$ w8 V4 U5 e$ f8 w2 C除非你也骨折了,不然估计你得赔医药费,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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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4-5-31 22:1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njia521 于 2014-5-31 22:20 编辑 1 z3 s6 a! b, T
& r. k# |% X6 G$ o) d' R
[quote]从那几个嫌疑人打人时狂呼被打女子为“恶魔”这个现象,可以判断打人者可能是基督教邪教教派或穆斯林极端派。
  Q6 z7 e0 K# v% _其实让我更担心的是很多脑残法盲网友的评论,动辄全都死刑、还说不用审判了、还说该判处旁观的未成年嫌 ...+ E% n: V* a1 y( z4 k
MP--40 发表于 2014-5-31 09:27
5 e" o0 n8 F7 e  ?: O' w' Z- a
# Y( Q& i( Y1 n! o0 S
: U$ I- w4 ]* }4 n2 R看到了 邪教~~~这种事要是归入了邪教~~~那就不能立刻死刑了~~!!!当年那个什么教不就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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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4-5-31 22:23 | 只看该作者
从那几个嫌疑人打人时狂呼被打女子为“恶魔”这个现象,可以判断打人者可能是基督教邪教教派或穆斯林极端派。
8 _7 H- q! ]: U/ L  ~7 c- h其实让我更担心的是很多脑残法盲网友的评论,动辄全都死刑、还说不用审判了、还说该判处旁观的未成年嫌 ...
9 N( {* [5 }1 U- dwanjia521 发表于 2014-5-31 22:15
- G- f( d. h# f0 ^
嗯,穆斯林称异教徒为卡菲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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